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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经济开发区

宜昌开发区是位于宜昌市城区,1988年建立,1992年获批成为省级经济技术来自开发区,1999年获批成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04年与猇亭开发区合并,组建新的宜昌开发区,下辖东山园区和猇亭园区,面积33.6平方公里。新的宜昌开发区已成为人文环境优越、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和谐、文化品位高雅、高新产业密集的新兴经济开发区。现有日供20万吨和2万吨水厂各一座,110KV和220KV变电站3座,供360百科电总容量400MVA,5万千瓦热电厂1座。国家重点工程天然写英元千更指派多气,西气东输工程宜昌总开关位于园区内,年底确保开通。

  • 中文名称 宜昌经济开发区
  • 外文名称 Yichang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
  • 面积 2.1万平方公里
  • 人口数量 0.04 亿
  • 建立时间 1988年

开发区简介

 来自 宜昌古称夷陵,因"水至此而夷,山至此而陵"得名。全市现有人口400万,国土面积2.宪植英革毛型剂灯1万平方公里,下辖5县3市5区。宜昌处于长江流域开360百科放开发的主轴线上,是全国开放开发的重点地八钢总稳鱼新增了聚外课区之一。1994年8月,宜昌市被国务院批准为沿江开放城市,所辖宜昌、兴山、航攻话费太依宣上立秭归三县列入三峡经济开放区。

  宜昌位于长江中上游结合部,素有"三峡门户"、"川鄂咽喉"之称,历来商而孔整非错官岁宗贾云集,是我国最早的通商口岸之一,是重要的军事重镇和物资集散地。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三峡工程的兴建,宜昌将成为世界最大的水电基地、全国一流的旅游名城、长江沿岸重要的经济强市。

  开发区已实现"十通一平三化",学校、医院、商贸、金融、海关、通讯中心、湖想商住楼等服务设施日益完备。

  宜昌开发区享有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对外来投资实行"一人式"服务、全程服务、导引服务、限时服务,依法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外来客商投资的优惠办法,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优惠政策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本市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本市投资,促进宜写个洋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更好地为三峡工程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市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来犯效和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内心岩整够了外注地板备没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景防域内投资,不受投资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经营期限的限制。

  第四条本市特别鼓励外来投资者兴办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合理开发资源、推进技术进步、支援三峡工程移民的项目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产业、环保产业。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弦起排困时东松、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国内外知名企业、名优品牌项目及投资额在8000万元(1限获兵渐解资益历示不罗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本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一企一策"、"专项专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另行确定优惠政策。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致力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本市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进一个窗口办好、交规定费用办成、在四叶型进宗显态承诺期内办结"的原则作断,为外来投资者投资审批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息减重想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一切违法违纪、怠于行政、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

  投资奖励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在本市兴办企业,除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本市还对企业按照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一)独资兴办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旅游景区州已至花了(点)等重点项目,从投产年度起,由财政按照企业已缴所得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100%和增值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50%奖励5至10年。

  (二)独资兴办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一般生产性企业(不含建筑业)或独资兴办劳动密集型企业,从投产年度起,由财政按照企业已缴所得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80%和增值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50%奖励3至5年。

  (三)独资兴办第三产业企业(不含房地产、餐饮娱乐、证券业),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从开业之日起,由财政按照企业已缴所得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80%奖励3至5年,并按企业已缴增值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的50%或者营业税的20%奖励3至5年。

  (四)合资经营企业,投资属前(一)、(二)、(三)项所列项目的,按外来投资比例给予同等奖励。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独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开发项目的,在认定的投资回收期间,由财政按照已缴纳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同等数额予以奖励。合资开发的,按外来投资比例给予同等奖励。

  第八条外来投资企业经财税部门依法核准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由外来投资者凭企业营业执照、合资协议书、税收缴纳凭证、年度财务报表,在年度终了次日起30日内向受益地财政部门申报兑现,财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办理有关手续。需要财政分级兑现的,由首次受理的财政部门一次性办毕。

  土地房产使用优惠

  第十条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建设,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外来投资企业兴办生产性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按成交价30%至50%给予奖励,用于扶持项目建设;其中,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嫁接改造国有企业的生产性项目、国内外名优品牌项目一律按成交价的50%给予奖励。不能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不能少于40%。

  第十二条外来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规定给予优惠:

  (一)在本市兴办一般生产性企业租用国有土地使用权15年以上的,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4年免交土地租金,后5年减半交纳;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前8年免交土地租金,后7年减半交纳。

  (二)租用本市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承租方按核定年租金标准的60%交纳。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者在本市兴办企业,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项目投产后三年内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应得的红利可留企业使用。

  投资三峡工程移民项目优惠

  第十四条三峡工程移民项目包括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独资、合资、合作兴办的对口支援移民项目,三峡工程库(坝)区、安置区企业搬迁至本市城区的项目。

  第十五条三峡工程移民项目征用菜地的,减半征收新菜地开发基金。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三峡工程移民项目,一次性缴纳出让金的,按成交价的40%至50%给予奖励,用于扶持项目建设。兴办三峡工程移民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兴办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需要进口自用物资的,所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按国家规定全额返还给企业。

  第十七条对兼并、租赁、改造国有困难企业兴办三峡工程移民项目的,还可给予下列优惠:

  (一)被兼并、租赁企业的原有债务,本市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有权核准"挂帐停息"的,在核准的期限内"挂帐停息";

  (二)接收被兼并、租赁企业全部职工的,由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中同级财政收入分享部分奖励5年;

  (三)经营被兼并企业资产以帐面净值为依据,在不改变原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不付现,实行保值经营。

  第十八条在本市城区兴办三峡工程移民项目招用移民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凭移民部门出具的安置移民证书和劳动合同,移民户口可转为本市城区户口。

  合法权益保障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非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而得不到落实的,外来投资者可向宜昌市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督察中心举报或投诉,并可要求其在15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对外来投资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制裁行为中违法违纪、不作为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的,外来投资者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市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合资、合作中不履行合同的,外来投资者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费用可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交纳。

  第三十条外来投资者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监察等程序处理的问题,因超过法定时效或合法请求被拒绝的,可向宜昌市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督察中心再投诉。

  第三十一条本市对侵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并向社会公布。

  引资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经投资方确认,与本市引资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的引资中介人,按实际引进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引资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自然人不受工作单位、职位和职务限制;合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受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限制。

  第三十三条对引资中介人按下列规定进行奖励:

  (一)引荐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引荐投资8000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兴办工业项目的,按实际引进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

  (二)引荐投资3000万元以上兴办工业项目的,按实际引进金额的4‰予以奖励;

  (三)引荐投资500万元以上兴办工业、农业、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商业、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按实际引进投资金额的3‰予以奖励;

  (四)引荐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其他项目的,按实际引进投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引资中介人的奖励,由引进项目受益地的招商引资机构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所需经费由受益地财政负担。

园区主要入来自住企业

  宜昌黑旋风锯款条五异做食胞业有限公司

  河北360百科华强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宜昌弘讯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金三峡印业有限公司

  河北光盛纺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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