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执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节,这与古人的自然神权观念有关,即顺应天意。春夏是万物生长的季节殖头机念军次,而秋冬是树木凋兰想零的季节,象来自征肃杀。人的行为包括政治活动都要顺应天时,否则要受到天神的惩罚。皇帝即是天的儿子,双座卫跑效在更要遵守天意,按照天时行事。处决犯人也是如此。
从西周开始就有了秋冬行刑的做柜府屑乌法,到了汉朝成了制度。除了谋反等大罪可以立即处决外,随己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后冬至以前才能执行。
古代还有行刑的禁忌,唐、宋规定正月、五月凝拜垫、九月为断屠研严顺值光汉只觉月,每月的十斋日为禁杀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来自八、二十九),即使谋反重罪也不能在这些日子处死。明朝也规定十斋日禁止甩埋汽行刑,否则笞四十。国家进行的大的祭祀活动时也禁怀群直木参跟因容权细前止行刑。行刑的具体时寻承间有的规定在下午1点到5点之间。过时则要等到第二天。
西汉中期儒学印步单满效呼春秋公羊派大师董仲舒(前179~104)继承儒家"天360百科人合一"的思想,创造出一套"天人感应"的迷信学说。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桨剃洪劝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东汉章帝元和二年重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扬伟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唐、宋律规定:从立春到秋店趋射分,除厂何妒周南配犯恶逆以上及部曲牛示另夜、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规定,经朝审应吃修过章攻第沿适及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秋后问斩"一词据载始于唐朝,文学作品最早出现于《水浒》英雄传中。当然,历代问斩的时间并不一定都规定在秋后,只是到了明清才固定于秋后,嘉庆之后又曾改于随判随斩。还有一种说法便是,之所以选择秋冬二季实行,主要是考虑示警的作用,农民在秋冬二季较为空闲,也方便地方官动员民众观看。再则大概是因秋冬百物萧条,亦是进入一年的尾声,亦适合执刑,春天象征新生,夏季万物正蓬勃生长,因此较不适宜取人性命吧。
于是,秋冬时节处决罪大恶极的犯人,成为从古到今套凶察的传统,渐渐在法律条文上形成"秋演湖带广诀"制度:春天定罪,秋天问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