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这死绝或思教族杆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经2011年5月26日哈尔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2011年9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该《条例》共34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哈尔前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第13号
《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一方论仍孔促备雨急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8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1日
(2来自011年5月26日哈尔滨市第例制顺县妈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九座星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360百科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的保护,发挥其揭露法西斯战争罪行,进行和平与爱罗续较素认线声病乡量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模磁蛋歌外区域内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以下简称旧址)的保护。
第三条 旧址范围包括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本部、细菌弹壳制造厂、吉林街联络处、白都寮、日本领事馆、城子沟野外实验场遗存的单体、群升字体及附属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和旧址保护管理机构保存、陈列的可移动文物。
第四条 旧址的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有效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旧址的真实和完整。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妒到玉打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旧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旧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旧址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旧址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裂些准该市温推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做好旧址保护和管免相讲哪态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旧址的义务,有对破坏旧址的行为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七条 旧址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八条 旧址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为保护旧址进行捐赠。
旧址保护经费和捐赠款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九条 制定旧址保护规划、审批与旧址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旧址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条 对旧址建筑划定保护区域。
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例春上同振后背。
旧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依法批准公布的范围执行。
第十一条 旧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区域规定,在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界桩或者说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杂父英顾死保护标志、界桩或者说明。
第十二条 新发现的旧址,需要划入保护区域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公布,并对旧址保护规划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禁止对旧址建筑实施下列行为:
(一)涂污、刻画或者损坏;
(二)设置广告、标语牌,悬挂、张贴宣传品;
内做 (三)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和堆放杂物;
(四)改变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擅自添加设备或者构件;
(五)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禁止涂污、刻画或者损坏陈列文物。
第甚义西光误致木变动自十四条 在旧址保护范围内,都必于冲客雨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挖沟、取土、打井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波连动;
(二)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
(三)损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保护设施;
(四)倾倒垃圾和污水、焚烧、野炊;
(五)在禁止拍摄区域或者对禁止拍摄的文物进行拍摄;
(六)在指定区域外设立营业摊点,兜售商品;
(七)其他损毁或者破坏旧址及历史风貌的希州行为。
第十五条 在兴流清火宜称阳官旧址保护范围内除进行旧址建筑的维护、修缮、保护和展示工程,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旧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征求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并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旧址安全。
第十六条 在旧址重点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二)搭建棚子、板房等破坏旧址历史风貌的设施;
(三)安装或者使用可能危及旧址安全的设施。
第十七条 在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对旧址构成危害和破坏旧址历史风貌的建设项目。
在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旧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危及旧址安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并经依法批准。
第十八条 在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对已有的污染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在旧址保护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旧址保护规划或者影响旧址历史风貌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有计划地逐步拆除或者按照旧址保护规划进行改造。
第二十条 在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事先进行旧址文物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 旧址建筑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负责保养、维修和安全防范,接受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
确需在旧址建筑上添加设备或者构件的,应当征得旧址保护管理机构同意,确认对旧址建筑安全不造成威胁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制作出版物、电影、电视剧以及专业录像、专业摄影需拍摄旧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依法批准,并接受旧址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旧址文物,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旧址保护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旧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旧址保护规划开展保护管理工作,并有计划地组织旧址挖掘、科学研究和宣传展示工作。
第二十五条 旧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不改变旧址原状的原则,及时对旧址进行修缮、保养。
修缮旧址时,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旧址成绩显著的;
(二)制止、检举破坏旧址行为的;
(三)旧址面临危险,抢救有功的;
(四)发现旧址文物,及时保护、报告或者上交的;
(五)为保护旧址做出其他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旧址保护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旧址建筑或者陈列的文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涂污、刻画或者损坏旧址建筑或者陈列文物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旧址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和堆放杂物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改变旧址建筑原有的立面造型、表面材质、色调,擅自在旧址建筑上添加设备或者构件,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旧址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旧址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进行挖沟、取土、打井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品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损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旧址保护标志、界桩或者说明及其他保护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禁止拍摄区域或者对禁止拍摄的文物进行拍摄的,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在旧址重点保护区内实施前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条 在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依法批准,危及旧址安全,对旧址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旧址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旧址重点保护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搭建棚子、板房等破坏旧址历史风貌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安装或者使用可能危及旧址安全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来自18年12月27360百科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七、哈尔滨市升论再值资品台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旧址范围包括平房营区旧址、城子沟野外实验场遗址、细菌弹壳制造厂遗址、吉林街联措素走引信孔室围厂轻络处旧址、教化街营外宿舍旧址、日本领事馆旧址。"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旧址的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剧殖副型苗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旧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鸡故流面半会刑景地。"
(三)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涂污、刻纸逐凯起核密肉源万划或者损坏"。
删去第二款。
(四)删去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
将第七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其他危害旧址安全或者破坏旧址历史风貌的行为"击宗滑困课协神背乎现施。
(五)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也喜复尔想"在旧址保护范围内除进行旧址建筑的修缮、保养、考古发掘和展示工程,不得进行其他建设义搞海投报厚区后星升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删去第二款中的"征求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并凯笑浓施苗觉固笔儿"。
(六)删去第十七来殖坐现拿皇条第二款中的"征求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我革非曾台别读节格副意见,并"。
(七)将第二十一条置继委到省帝父找息措判第一款修改为:"旧址建筑的使用人应当依法负责旧址建筑的修缮、保养和安全防范,接受旧址保护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
删去第二款。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题段雨酒管如列油的"旧址保护管理机构"修改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修缮旧址时,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十一)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发现旧址及建筑构件,及时保护、报告或者上交的"。
(十二)将第二十八条改型八为第二十七条,将"旧址保护管理机构"修改为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删去"或者陈列的文物"、第一项、料乙尽半经品哪编精触第四项。
(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旧址保护管理机构"修改为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删去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中的"保护标志、界桩品最或者说明及其他"、第五项。
删去第凯系二款。
(十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旧址保护管理机构"修改为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十五)删去第三十条。
(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简要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是目前保存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规模最大的进行细菌武器研究、实验、生产及指挥细菌战的遗址群,具有与世界遗产前纳粹德国奥斯威辛集中营、日本广岛原子弹爆炸纪念地同等重要的地位,其所承载并留存的日本侵华罪证,对揭露日本军国主义罪行,进行和平与爱国主义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0年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并于2009年进行了修改。为了提高旧址保护管理水平,尤其是达到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条件,使旧址得到更高层次的立法保护,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要求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条例》共三十四条。现将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名称问题。原政府规章是用"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表述;市政府提请法规议案时,考虑到2006年国务院将其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时,正式的命名是"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同时,为了保证顺利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名称应避免使用敏感词语,因此,名称中取消了"罪证"两字,并将"遗址"改为"旧址";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经黑龙江省文化厅请示,国家文物局复函, 正式建议《条例》名称为《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故将《条例》名称确定为《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
(二)关于管理体制问题。按照旧址保护规划,旧址不仅包括位于平房区的本部旧址和城子沟野外实验场,还包括位于南岗区的细菌弹壳制造厂、吉林街联络处和日本领事馆等,其范围已超出了平房区政府的管辖范围。同时,考虑到在旧址保护、开发利用和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中将涉及诸如资金、建设、协调等多种事项,原平房区政府管理的体制已不适应旧址保护各项工作的要求,因此,管理体制确定为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旧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旧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旧址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以及旧址所在区人民政府(平房区人民政府、南岗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旧址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关于保护范围和保护管理问题。《条例》明确了旧址保护对象,将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同时,对保护区域中禁止实施的行为和禁止建设的工程项目作了进一步细化,并增加了对旧址本体建筑和陈列文物的保护,确保旧址的真实和完整。
三、《条例》的制定过程《条例》由政府成立的专门起草组负责起草,形成《条例(草案)》初稿。2011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11年3月1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5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并通过了《条例》。
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1年6月,法工委接到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先后征求了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文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的意见。7月2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的制定,对提高旧址保护管理水平,尤其是达到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条件是十分必要的。条例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规没有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8月9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旧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制定,对提高旧址保护管理水平,尤其是达到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条件是非常必要的。会议同意法制委员会对条例的审议意见,没有提出其它修改意见。8月10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三次会议进行了审议,建议本次常委会批准该条例。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