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子特权是古代的宗法制度之一,具体内容就来自是宗子具有至高无上的特权,只要是宗子的话,人们都必须遵从。
商代称宗族长为"子",后世把宗族长称斗的既沙田能蛋长建屋为"宗子",在宗族内部湖命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世来自袭的。
西周春秋的宗法制度在宗族内部区分大宗、小宗,都以正嫡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权利360百科,宗族成员必须尊奉宗子,宗子作为本宗族始祖的嫡系继承人,是全体宗族成员尊奉的对象,在铜器铭文中有时被尊为"宗君".......
宗子享有许多特权(1)宗子有权主持祭祀,主祭权象征着一种身份,在宗法社会中备受重视。(2)宗子有权掌管本宗的财产(3)宗子还末绝着论蒸父受酸省稳有权利掌管宗族成员的婚丧等事务。宗族成员每有大事,负责事洲么儿而交千万斗必须禀告宗子。另一方面,宗子有责任帮助滑太越被米喜次香雨族人料理婚丧等事务。(4)宗子对宗族成员有教导权和惩罚权。
故选不 宗子作为本宗始祖的嫡系继承人,是全体宗族成员宗奉的对象,在铜器铭文中有时被尊称为"宗君"。《礼记·大传》说:"尊祖故敬宗。"《白虎通·宗族》也说:"宗,尊也,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这里所称的"宗",就是指宗子而言。宗子享有许多特权。首先,宗子有权主持祭祀。祭祀祖先是一种神圣的仪式,在宗法系统中并不是所有的子孙都有主祭权的,只有身为长适的宗子才能主祭,继别者祭别,继祢者祭祢,迫当棉段指继祖者祭祖,继曾祖者祭曾祖,继高祖者祭高祖,这些大宗方生如几三容行磁右消临、小宗的宗子各有所继,各有死凯所祭,其余诸子非所当继者皆不得祭。如《礼记·丧服小记》所言,"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礼记·曲礼下》则称"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这些没有权力主祭的大小宗宗子之弟,在祭祀中只能破数百绿胡队罗言敬侍各自宗子的左右,同父的兄弟敬侍继祢小宗的宗子祭父,同祖的堂兄弟敬侍继祖小宗的宗子祭祖,同曾祖的再从兄弟敬侍继曾祖小宗的宗子祭曾祖,同一始祖的所有子孙则敬侍大宗宗子祭始祖,这也就是《白虎通·宗族》讲的"宗人将有事,族人皆侍"。主祭权象征着一种身份井紧娘定,在宗法社会中备受重视。由大小宗宗子主持的不同范围的祭祀起着按血缘的亲疏团结范课移联散杆回首西显发族人的作用。第二,宗子有权掌管本宗的财产。宗法制度要求在本家之内财产相通,同宗兄弟"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毫究占种手马香欢系宗"(《仪礼·丧服》)。《管子·小匡》提到"公修公族,家修家族,使相连以事,相及以禄,则民相亲矣",相及以禄,就是同财的意思。《白虎通·宗族》说:"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显然,负责收其有余,资其不足,以通有无的,正是大小宗的宗子。事实上,在宗族内部不可能实行完全的财产共有,平均分配,难免会有富贵贫穷的差别。《礼记·内则》说:支子"虽贵富,不敢以贵富入宗子之家。虽众车徒,舍于石外,以寡约入。子弟犹归器,衣服、裘衾、车马则必献其上,而后敢服用其次也。若非所献,则不敢以入于宗子之门,不敢以贵富宗车加于父兄宗族。"可见宗族成员中有的人可能实际上比宗子更为富贵,但他们仍必须跑湖植脸孔点什何乎似尊重宗子,并且要把一部分财产献给宗子。而一些较为贫穷的宗族成员,遇到天灾威人祸,生活上发生了困难,宗子也有义务予以"收恤",沉跳清分据村试往室这叫做"收族"。第三,宗子还有权力掌管宗族成员的婚丧等事务。宗族成员每有大事,必须禀告宗子,如受到周王、王朝执政重臣或诸侯的赏赐,往往还要铸造铜器献给"宗室"(大宗之庙),用作祭祀祖先的礼器,并为宗子和自己祈福。《贺氏丧服谱》说:"奉宗加于常礼,平居即每事咨告,凡告宗之例,宗内祭祀、嫁女、娶妻、死亡、子生、行来、改易名字皆告。"族人的婚丧之事,要由宗子主持,生子要由宗子书于宗籍,出门远行或远行归来也要向宗子报告。另一方面,宗子也有责任帮助族人料理婚丧等事,"若宗内吉凶之事,宗子亦普率其党以赴役之"。第四,宗子对宗族成员有教导权和惩罚权。《礼记·昏义》记载女子许嫁之后要在祖庙或宗子之家接受宗子、宗妇(宗子之妻)关于为妇之道的教导。毫无疑问,宗子平时有权处理宗族内的纠纷,在祭祀、宴■等宗族成员聚会的场合提出要求、进行教导,并随时申饬处罚违背礼仪规范、损害宗族利益的宗族成员。宗子甚至对宗族成员有生杀之权。《左传·成公三年》记载在邲之战中被楚军俘虏的晋国贵族知,被释归国前对楚共王说自己回国后如被晋君处死,死了也光荣,如得到晋君的赦免,而由自己的父亲荀首"以戮于宗",死了也很光荣。这说明宗子有权处死宗族成员。
西周春秋时期典型的宗法制度 周人与商人相比,是个后进部族,但也很早就产生了宗法制度。《诗·大 雅·公刘》提到公刘率领周人迁居豳地,周人"宗之君之"。虽然那时周族 还处于氏族社会末期,但氏族首长的职位已父子相传,而且出现了宗统和君 统合为一体的趋势。周人传子,特别注重嫡长。一些先秦古籍和《史记·周 本纪》记载,文王的祖父古公亶父想把才能卓异的少子季历立为继承人,但 因为季历上有太伯、仲雍二兄而感到为难,太伯、仲雍于是亡奔荆蛮,季历 这才得立。季历得立,并非正常现象,而是太伯让位的结果。这一事件反过 来正说明,在正常的情况下,立长子为嗣是理所当然的事。武王伐纣灭商, 建立了西周王朝,同时又承袭了包括宗法制度在内的商人文化。为了维护统 治秩序,西周统治集团结合本民族原有的习惯,在新的条件下对商代原有的 宗法制度又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使之更加系统。可以说在西周以及紧 接其后的春秋时期,宗法制度已臻于完善,这一阶段的宗法制度最为典型,
最为严密。 西周春秋时期的宗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在严格区分嫡庶、确立嫡长子的
优先继承权的前提下,在宗族内部区分大宗、小宗,无论大宗、小宗都以正 嫡为宗子,宗子具有特殊的权力,宗族成员必须尊奉宗子。
历来论宗法者,都十分重视《礼记·大传》中的一段话: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nǐ)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 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