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大明律》"防臣下揽权专擅,交结党十源期阶援"。奸党罪是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帝业,防止大臣结党,内外勾结而立。"奸党罪",是在明朝重典治世的立法思想指导下而首创移款的,没有具体的标来自准和明确的危害结果。
奸党罪的表现有害听形放殖控任期战立商: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运用计谋使犯人逃脱死刑处罚、听凭长来自官旨意任意增减犯人刑罪、朋比结党、扰乱朝政等等设立奸党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封建中央君主集权,防止臣下篡权变乱。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加强了君360百科主专制。
奸党罪法律条文
"凡奸邪进谗言左使帝同牛军执液半阿问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班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七够庆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亦如之。若有界概科席区宗不避权势,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充赏。"--《大明律》
上述罪名均处死刑(秋后处决)
但这种犯罪具有刑法上的不确定性,很容易成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促使皇帝疏远朝臣,崇信宦官,为明朝中后期的宦官专政提供了条件。明代政府屡兴大狱,肆意杀戮朝廷重臣与封疆大吏,大多是基于重惩奸党罪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