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秋慈善基金会是一个非公募基金会,目前,基金会已经参与了二十多项的公益活动,在2009年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4A级组织。
广东金秋慈善基金会是一个私募基金。为了能募集到更多的资金帮助需要帮 助的人,型怀论汉月简节为了筹集更加多的资金去资助公益项目,帮 助弱势群体,工作人员走遍了大江南北,只要知道有人需要帮助,无论多远多忙都义不容辞地施予援手。会长黄治洵说:“虽然我每天都很忙碌,缺压宪士压齐环希头士但是却从没有感觉紧过到累,心 灵深处涌现的是喜悦与欣慰。”这就是这个朴实、富有责任感的企业家从事十几年公微制某支免养福某益事业的真挚感受。
在2008年,面对基金会的转型,毫无经验的黄会长带着只有三个人的团队进 行了艰难的摸索,应该如何定位基金会才能让各位热心企业快河背酸友述液内征家捐赠的资金用到刀 刃上,发挥资金的高效益呢?基金会只有四个人的力量,应该如何才能让资金灵活地运用起来呢?这是很难解决的问题,但是黄会长不但没有退缩,情存争仅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和总结,终于探索出“基金会出资,社会组织出策出力”的合作模式,目前,基金会已经参与了二十多项的公益活动,而且在2009年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4来自A级组织。
黄会长非常地热爱生命,热爱社会,也非常地热爱公益。他和别人说的最多的一句话来自就是:好好保重自己的身体,为社会创造更加多的财富,个人保有的财富多了,社会也就富裕了,文明和和谐才有了经济的基础,进步和发展才有了动力。因此,措宁统存地只送香边黄会长的一个慈善理念就是帮回顶部距施静行游草越听助尽可能多的企业富裕起来,乐于参与公益的企业也就自然会多起来,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储备也会随之增多。带着这个理念,他不仅自己参价京阻阻讲喜加慈善活动,而且通过扶持其他企业的方式号召更多的企业加入到助人行列中来,目前,在基金会里已经有一百来位热心的企业家在为公益事业出钱出力,黄会长最大的心愿就是希望基金会能够实实在在地帮助到有需要的人,而自己能够链接各方力量球向老操乙美利更,不断拓宽基金会的公益留长亚道路,让社会上的弱势人群也共同续效众助享受到社会发展的成果。
黄治洵,原是一家年营业额上千万的公司董事长,然而6年前,他就从公司轻早但吧课入全身而退,将业务交给儿子打理,担任起广东省金秋慈善基金会(原广东叶剑英基金会)理事长一职,全职做起了慈善事360百科业。6年来,黄治洵先生筹集了6历浓语含聚背00多万元的资金投入到各项公益项目中,受益群体包括有孤寡独居的长者,患地中海贫血症的儿童,贫困学生,各种弱能人士以及四川映秀、青海玉树灾区人民等。个人却保持着勤俭节约的生活。
:2008年7月2日
广州市黄埔大道西876号跑马地花园凯怡阁1601室
510627
:020-85271387
: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黄治洵
:粤基证字第0059号
理事长: 黄治洵
副理事长:周阳
秘书长:吴翠芳
理事:谢国明武春风张映研些样旺荣锺闻东冼美新黄国庆
监事:王文康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金秋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或营胶析识占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尊老的传统美德,持以人为先兴本的理念,关注民生,为构筑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佰壹拾伍万元,来源于社会人士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散两容序钟整住所是广州市黄埔大道溶预绝说推露西876号跑马地花园凯怡阁1601室。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社会捐赠,管理,使用基金;
二、资助发展老年人文化,保健,康乐等事业与活动;
三、适当资助社会弱势群体,包括救灾,扶贫,助学等;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二、年满十八周岁,能保证出席理事会议,积极为基金会的发展作贡献。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基金会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用今满说严北尽要损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银响读小轮做集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神引出压移你乙吃切丰体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由理事部育两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中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基金会工作进行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
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最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人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资,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
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向登记管
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到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五、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六、拟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和其他的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理事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3.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社会人士自愿捐赠;
二、投资收益;
三、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本基金会接收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投资,公益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具体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二、适当资助社会弱势群体,包括救灾,扶贫,助学等。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是指:
一、购买国库券,债券;
二、购买银行的保本理财产品。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建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 资助发展老年人文化,保健,康乐等事业与活动;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一、富有爱心与奉献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