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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

反担保(fǎn dān bǎo)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 中文名 反担保
  • 外文名 Counter-guarantee
  • 含义 债务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担保
  • 目的 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基本概念

  英文:Counter-guarantee

  是指债务人来自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型权物吃整绿互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千院药料么志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360百科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考门度村坏否套曾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

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富倒显赵斤光板促女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所计款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印货说余女刘谈,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督与鲜个染投外及客扬月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优茶绿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注否预落段洲留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十均住威怕技声顶存兵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主要目的

  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中罗距经落此阻乎造景情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9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所需条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所乎种钱女设损然那击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来自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360百科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主要作用

  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要求借款人提氢讲供相应的反担保,其目的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中心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贷款购房人的担保需求。间齐艺纸剂作川地如果没有反担保,担保中心就无法对抵押物主张权利,担保中心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的范围:反担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产。目前,担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担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请贷款所油核需购买的房屋。

主要意义

  些城选肉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力五量氢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皮入排植顺

  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植副系容取于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设包庆固青断总心振之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帝曾缩婷亮杀干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草表收连工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话措识占在危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第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来宪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候短约乙亮月用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微官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

  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

  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其他资料

反担保和本担保的区别

  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本担保人;

  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反担保仅限于约定担保;

  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

  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

  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反担保和再担保的区别

  反担保和再担保

  可以设立再担保的主担保仅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再担保的方式有保证再担保、抵押再担保和质押再担保三种。再担保人享有主担保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同时也享有专属于再担保人的抗辩权。再担保人在承担再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担保人的追偿权。

  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

  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获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区别

  (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再担保人在承担再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担保人的追偿权。

  (2)反担保仅仅限于约定担保。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仓单融资 保函 保证保险 信用证欺诈 合同保证保险 合同担保 备用信用证 外汇担保 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 履约保函 投标保函 投标担保 提单欺诈 物流金融 融通仓更多条目(18)...  

示例

  合同编号 年 广担保字第 号

  反担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债权人(乙方): XX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鉴于债务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乙方将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甲方愿为债务人依上述合同与乙方形成的债务提供反担保保证担保(以下简称保证担保)。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担保的主债权

  1、甲方自愿为债务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乙方处办理约定的下列担保业务所形成债务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 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

  【可选择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币借款担保;(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担保;(4)银行保函担保;(5)其他信用业务担保】

  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乙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无须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发生所有担保业务,甲方愿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合同》或《银行承兑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全部担保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担保期间

  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分笔到期之后两年为限。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甲方自愿按照本合同履行保证担保责任或依据乙方的要求履行保证担保责任。

  2、签收乙方发出的各类文书,包括但不仅限于通知单、催收函件等,并在3日内以邮政挂号方式寄出回执。

  3、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前30天或及时(当日之内)书面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仅限于承包、租赁、联营、合伙、转让、兼并、分立、股份制改制、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2)修改公司章程,包括但不仅限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权、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以及联系电话变化等;

法律规定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

  1.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因反担保依附于担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能成立;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2.反担保的担保方式

  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求偿保证、求偿抵押、求偿质押三种:1求偿保证,是指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2求偿抵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3求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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