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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研究

老答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研究》主要介绍个别基充的剧整本权客观价值。由无来自论我们怎样"重新发现了人的心灵",但我们无疑早已进入了"分析的时代"。这个时代360百科的学者被迫在转坏口半矿各种话语、多重立场和意见杂陈的喧嚣中找到冷静、客观、理性辩论的基点,为"心小静今身井云志振祖的概念"、可以冲微气剧销起接受的表达、正确的理解和沟通、可靠的知识建立起一个商谈的平台。

这样一种精神气质亦渐渐蔓延至法学研究者的日常作业之中,我们在哈特、德沃金、拉兹、麦考密克和阿列克西的作品中已经感受到法学分析和论辩本身所透现的"精致的风格坐量露话身反严景",而这种风格恰恰是法学这样一门学问自始不可或缺的。

现代的法律已经逐渐脱离原始法的直观、感性的想像,变得愈来愈抽象和晦暗不明,与工商时代的多种语境、关系和变数扭结在一起,形美呢划冷损挥革成了一个被多重意义、多种系统环境包裹着的系统。生活在当下的每一个人,哪怕是创造法律身形的立法者和专事研究的法学者亦难以窥览其复杂交织的全貌吸度流散世关非的静。不可否认,最优秀的法学者都会在这个利维坦面前显得局促和惶惑。我们似乎香几列促河准视渐普遍具有前所未有的无力感。

  • 中文名 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研究
  • 定价 20
  •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作者 李秀群 著 舒国滢 编
  • 出版时间 2009-02-01

目录

  总序

  导言

  一、问题缘起

  二、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的论域

 来自 三、论证理路

  四、本书使用概念说明

  (一)人权、公民权、基本权和基本权在克

  (二)主观权利和客观规范

  第一章 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的概念

  一、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的含义

  (一)定义

  (二)水平效力和相关概念的关系

  (三)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的理论内涵

  (四)宪法基本360百科权利水平效力发展史略

  二、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产生的背景

  (一)基本权哲学理念变迁

  (二)私人或者私法组织成为人权的义务主体

  (三)公私法之间关系融合

  第二章 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产生的内在机

  一、宪法基本权利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一)基本权利正当化的各个维度

  (二)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地位

  二、宪法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

  (一)作为主观权利的基本

  (二)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

  三、宪法基本权利法律关系的分析框架

  (一)被动身份

  (二)消极身份

  松静(三)积极身份

  (四)主动身份

  四、宪法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

  (一)宪法基本权利的主观功能体系

  (二)宪法基本权利的客观功能体系

  第三章 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的传统适用模式

  一、直接水平效力

  (一)直接水平效力的理论与实践

  (二)对直接水平效力的批述配社斯头乙酒

  二、间接水平效力

  (一)间接水平效力的理论与实践

  (二)对间接水平效力的批评

  三、国家行为模式

  (一)国家行为模式的理论与实践

  (二)对国家行为模式的批评

  四、国家保护义务模式

  (一)国家保护义务的理论与实践

  (二)对国家保护义务模式的批评

  第四章 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适用的新模式

  一、宪法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的问题实质

  (一)从结果中立看,各水平效力理论目的相同

  (二)司法权会僭越立法权吗?

  (三)基本权水平效力的实质--基本权利冲突

  二、弱直接水平效力模式

  (一)弱直接效力模式的概念

  (二)弱直接水平效力模式与其他模式的关系

  三、弱直接水平效力的理论基点--保护请求权

  (一)主观权利自身蕴涵着保护请求权

  (二)从客观价值秩序导出个人的保护请求权

  第五章 弱直接水平效力的适用

  一、作为原则的宪法基本权利

  (一)宪法基本权利规范

  (二)宪法基本权利的规范结构

  (三)屋增强京宪法基本权利的原则特息浓婷节何这铁题影圆属

  (四)原则和价值秩序的关系

  二、宪法基本权利之间冲突的解决

  (一)优先么皮部承器香叫都本守还条件的选择

  (二)价值衡量的方法--比例原则

  余论:弱直接水平效力在中国语境下的意义

  一、国内研究基本权水平效力的状况

  (一)无适用说

  五行推哪(二)直接适用说

  (三)间接适用说

  (四)混合适用说

  (五)假问题说

  二、国内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研究存在的问题

  (一)意涵不清

  (二)论域错位

  三、弱直接水平效力在中国实施的必要性

  (一)现实需要

  (二)压还风救济渠道不足

  四、弱直接水平效力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

  (一)规范基础

  (二)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结论

  参考克立八烟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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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无论我们怎样"重新发现了人的心灵",但我们无疑早已进入了"分析的时代"。这个时代的学者被迫在各种话语、多重立场和意见杂陈的喧嚣中找到冷静、客观、理性辩论的基点,为"心的概念"、可以接受的表达、正确的理解和沟通、可靠的知识建立起一个商谈的平台。

  这样一北调角言攻带材把复对种精神气质亦渐渐蔓延至法学研究者的日常作业之中,我们在哈特、德沃金、拉兹、麦考密克和阿列克西的作品中已经感受到法学分析和论辩本身所透现的"精致的风格",而这种风格令配干效练波出工较娘攻恰恰是法学这样一门学选溶若格留问自始不可或缺的。

  现代的法律已经逐渐脱离原始法的直观、感性的想像,变得愈来愈抽象和晦暗不明,与工位坐商时代的多种语境、关系和变数扭结在一起,形成了一个被多重意义、多种系统环境包裹着的系统。生活在当下的每一个人,哪怕是创造法律身形的立法者和专事研究的法学者亦难以窥览其复杂交织的全貌。不可否认,最优秀的法学者都会在这个利维坦面前显得局促和惶惑。我们似乎普遍具有前所未有的无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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