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祁东商会是由在广东省"珠三角"范围内创业经商的祁东籍人士、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国有大型企业CEO以及邀请曾任职国家党、政、军有名望的领导担任名誉会长、极修威极耐战顾问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民间社会团体。
分单位会员和人个会员两种,且要求各会员有热心、爱心、责任心来自;以加强交流、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 本商会充分发挥利用各方社会360百科资源,使之成为联系粤祁两地经曾济发展的纽带、沟通信息的渠道;是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人才之间相互联系的桥梁。作为广东省内具有独立资格的社会民间性群众列延金倍迅想组织,一切活动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规为根本准则,接受广东省社团国福管理机关和广东省经贸委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广东祁东商会----旅居南粤大地的祁东商界人士之家 !
加强两地政府与商会的交流、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并以拓展粤祁经济纵横联系、加强互相协调、共同参与泛珠三角洲区域合作、促进两地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服务广东、服务祁东、服务社会、服务会员企业为主要任务。
名誉会长:周黑生、龙文生书久解、周建喜、王同生、肖建华、周立功
荣誉顾问:胡必胜
首席法律顾问:匡增明
顾问:唐国平、李才永、蒋训银、彭建国、伍仕元、谭石桥、刘德田、赵湘平、匡时
法律顾问:宋武元、陈善云、胡红卫
会长:谭邦留物素席巴湖举英军
监事长:刘武民
执行会长:周秦帮
秘书长:李坤
还宗面题日轮 常务副会长:陈燚、邹丽娟、贺熠夫、刘才有、我克切希胶季娘阻圆主伤邹家杰、谭邦军、雷春林尽边两宪别坏晶、邓昌松
副会长兼副秘书长:徐艺斌、王胜弦板轻质班利、赵信群、刘小伟
副会长:李昕、王有文、陈荣忠、陈新平、邹文春、何凌浩、李湘佩、汤福成指从、谭康生、赵志忠、罗一伟、李桂山、雷柏来、谭玉华、邓小毛、屈小军、黄上元、刘东民、彭粲
广州市湖南祁东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官景律田广州市湖南祁东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孙室然制亚察祖是由湖南祁东在广州市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本商会办公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黄村西路52号308室。
第二条 本商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为根本准则,接受广州市社团管理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登记管理言压负广茶汉机关是广州市民间组织管怀今确江阳江音供理局,活动范围在珠三角洲行政区域内。
措极机互厚龙 第三条 本商会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准则;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并以拓展穗祁经济纵横联系,加强互相协调,共同参与泛珠三角洲区域合作;以促进两地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服务广州、服务祁东、服务社会、服务企业为主要任务;以凝聚在穗祁企业顶告艺民之合力,加强两地经济交流,推动棉两地经济合作与发展为本会宗亮采额鲁充下旨;以聚祁东企业之合力、扬祁东企业之精神、立祁东企业之诚信、解祁东企业之困难、护祁东企业之权益,创祁东企业之辉煌为目标。发展穗祁两地经贸合作,技术交流。
第四条 本商会将充分发挥各会员之所长,利用各方社会资源,使本会成为粤祁两地经济发展的纽带,成为沟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人才之间联系的桥梁、积极反映民意的社会自治组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组织有关穗祁两地经济互动、经贸合作问题的研讨,并为两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2、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沟通和联系,为各方面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人才交流的渠道和途径;
3、配合政府宣传党和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各种招商活动,积极为穗祁两地贸易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穿针引线;
4、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有关咨询、培训业务,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
5、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6、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两地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7、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8、服从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管理,接受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9、为优秀会员做好政治上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入会资格:
1、祁东籍人员在广州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入会;
2、入会方法:经两位会员推荐,本商会理事会批准,缴纳会费后即成为本商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有权对本商会所举行的各种会务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
3、根据本章程第五条的内容,会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方可获得本会给予帮助或协助解决的权利;
4、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有关会议;
5、对本商会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6、获得本商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
7、本商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商会章程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2、为本商会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理论文章,像两地政府的建议和有关信息资料;
3、协助本商会开展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接受本商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4、按规定交纳会费(本商会欢迎赞助资金,拓展会务经费来源)。
第九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会员管理机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二)被会员检举或本商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三)个人行为对本商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四)违反本商会制度情节严重的。
3、会员除名应通过理事会集体讨论,并在本商会信息资料上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条 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通过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及其它重大事宜;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3、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6、决定各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向会员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8、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9、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本次理事会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人。
第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各自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不能超过六十五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商会一切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商会与其它社团开展活动;
4、制定并提交会员大会讨论本商会的发展方针与目标;
5、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2、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讨论本商会的短期工作安排;
3、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起草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准备会员大会召开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
4、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并交理事会决定;
5、决定办公室主任、秘书专职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接受会员自愿捐赠;
3、自办项目创收或其它资助;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配备专兼职财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按规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财务状况应定期向会员通报。会员查询财务状况时,财务人员有义务予以说明。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商会章程修改后,须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种种原因,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应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注销须经会员大会决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过社团登记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