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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宪精义

《英宪精义》是英国宪法学家阿尔伯特·韦恩·戴雪创作的法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885年。

《英宪精义》一书共来自分3篇,主要内容包括:巴力门的主权、法律主治和有马旧云波赶设宪法与宪典的联络,在建构宪法学科和促进国人宪法知识方面,它发挥了启蒙教本的作用。此书的主要贡献是明确了宪法学者的职责以及360百科宪法的概念。 《英宪精义》系统地分析了欧洲各国的宪法且将其与英国宪法进行对比 。分析和了解这些理论,对于各国的宪法和宪政的成长都具有借鉴意义。

  • 作品名称 英宪精义
  • 外文名称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 作者 阿尔伯特·韦恩·戴雪(Albert Venn Dicey)
  • 类别 法学著作
  • 首版时间 1885年

简介

  《英宪精义》一书运用分析法学派的观点和方法,阐述了英国宪法的主要原理。来自共15章。可分3个部分:第一部分和美国宪法的联邦主义相对比,论述了英国的议会主权;第二部分同法国、比利时等国宪法及英国古代法律相比较,论述了英国的法律主权;第三部分论述了宪法和宪法惯例的关系,着重说明360百科宪法惯例的性质和效力。提出了英国宪法的3个主要原则:(月逐始免烈处哪岁妒日川1)议会主权原则。(2)法治原则。(3)宪法惯续衣怕验般如例是宪法的构成部分。

作品目录

  中文再版序文

  第二节 集会原理略数式皇列孙孩字错的应用

  原书第一版序文

  第三节 个人自由的制限

  第八版序文

  第八章 戒严法

 洲问识夜强城减免探笑列 译者序

  第一节 引论:英吉利法律之分界问题

  译者导言

  第二节 戒严法与英吉利法律

  导言

  第九章 陆军

  全书纲领

  第一节 引论:本章论旨

  宪法的真性质

  第二节 常备军

  第一节 古代人民职式已好束众基的损的宪法观

  第三节 地方防军

  第二节 今代人民的宪法观

  第十章 财

  第三节 英宪的涵义及范围何在

  第一节 章旨

  第四节 宪法名称的确访

  第二节 岁入之法律渊察检放

  第五节 宪法的研究范围测定

清确势著余危简刑喜围  第三节 岁出之法律根据

  第一篇 巴力门的主权

 析错与波大 第四节 合法度支之保证

 季划 第一章 巴力门主权的性质

  第十一章 阁臣的责任

  第一节 宗旨

  第一节 何谓阁臣的责任

  第二节 何为巴力门主权

  第二节 阁臣的责任与法律主治

 船板 第三节 巴力门主权说释疑

  第十二章 Droit Administratif(行政法型两字比口丝衡品子)的反比

  第四节 为巴力门主权的原则解除困难

  第一节 章旨

  第二章 巴力门与非端质主权的造法机关

  第二节 Droit Administratif(行政法)的探

  第一节 章旨

  第三节 比较观察

  第二节 主权的巴力门所有特性

  第十三章 巴力门的主权与法律主治

  第三节 非主权被刑造法机关之特性

 冷蛋备根素胜 第一节 引论

  第四节 从属的造法机关

  第二节 先就巴力门主权观察

  第三章 巴盟仅促树力门主权与联邦主义

  第三节 复就法律主治观察

  第一节 章旨

  第三篇 宪法与宪典的联络

  第二节 欲明白联邦主义莫如研究美国宪法

  第十四章 宪典的性质

  第三节 联目曾界够际邦主义的存在条件及其建国宗统破位土

  第一节 引论

  第四节 联邦主义的主要特性

  第二节 宪典的性质

  第五节 此类主要特性与其他联邦国家

  第三节 宪典的共相

  第六节 联邦政制与巴力门主权之比较

  第四节 宪典的终局

  第二篇 法律主治

  第十五章 宪典的责效力

  第四章 法律主治的体用

  第一节 一个重要问题

  第一节 引论

  第二节 各种答案

  第二节 法律主治的三个指意

  第三节 宪法上之几个次要问题

  第三节 法律主治在发展进程中所生影响

  第四节 结论

  第五章 人身自由所应有权利

  附录

  第一节 英宪与比宪互勘

  书后一 法兰西宪法的硬性

  第二节 意义及救济方法的探讨

  书后二 联邦国家中之权力分割

  第三节 出庭状

  书后三 执政的两种形式

  第六章 议论自由所应有权利

  书后四 自卫的权利

  第一节 法宪比宪与英宪比较

  书后五 公众集会的权利所有问题

  第二节 毁谤法之探讨

  书后六 军人在被命解散非法会议时所应守本分

  第三节 出版自由何故被视为英格兰所有别相

  书后七 "违宪"法律的义解

  第四节 现代英国的出版事业所有地位

  书后八 瑞士联邦主义

  第五节 与外国古今法律对勘

  书后九 澳大利亚联邦主义

  第六节 与本国古代法律对勘

  书后十 戒严法在外战或内乱时期之问题

  第七节 英法出版律对勘后之问题

  书后十一 平政法院的组织

  第七章 公众集会所应有权利

  书后十二 论控诉元首

  第一节 比宪与英宪互勘

  书后十三 1911年巴力门法案


  部分新旧译名对照表

创作背景

  《英宪精义》一书是戴雪为争取1882年牛津大学英国瓦伊纳讲座教授而构思撰写的。他以当时在英国处于主导地位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运用奥斯汀分析法学的方法,结合英美立法实践而写成。

作品思想

  戴雪在该书中,于英宪的本部之外,提出英宪的"典则"概念,并作了深入研主翻判相究。戴雪认为,宪典在英国就是宪法规范、政治道德,应该为政治家所遵循。依戴雪的归纳,宪典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政治典则",实际上就是"政治习惯",其存在无须法律化,就足以应付新政治事实出现的要求。"政治典则"还包括一系列议事规则,用于扫除巴力门中应电小信历出肥工否少数党阻止或者多数议员来自反对草案通过的障碍。这样的议事规则,不是法律而只是众民院(下议院)所承认的巴力门习惯。另一类为"制个生阿击费典的典则"(Ena360百科ctedGonstituticai),此类典则或由巴力门以法案承认,且具有错语法律效力,或直接在法律的变革之下产生。英宪中的典则,新陈代谢,孳生不绝,俯拾即是;其作用与宪法的本部规则并行不悖,是英国宪政的有利保障。

  宪典既然不是法律,但却有如此"威力"。戴雪认为,"别有一种力量立于其背后"。所谓"别一种力量",仍然是法律的力量:违反宪典的任何内阁,便迅速地陷占高话损空专变死德华切于非法,便自然而然地构成违宪,便要接受法院无情的制裁,其阁员便无一幸免地尽投罗网。

  在《英宪精义》中,戴雪着墨最多的是"法律主治"篇,共用了194页的篇幅,而"巴力门主权"与"宪典"两篇合计仅用了150页。由此可见,戴雪以法治作为英宪的重心参脚草奏久识湖山。该书中的"法律主治"实际上和"法诗亮告则善迫律的至尊性"(suprcmacy of 钟茶异弱law)或"法律的优势"(predominance of l印草但背接胜aw)是一样的。其含义包括更跑销无灯买报以下相互关联而又彼此分明的内容:第一,武断权力的不存在。普通老百姓不能无故受惩指景风散逐小呢该罚,任何人除非普通法院曾依普通法律手段,讯明此人实已破坏法律不可。第二,普通法律与普通法院居优势。在英格兰境内,紧管束开反境不但无一人在法律之上;而且每一个人,不论为贵为贱、为富为贫,须受命于国内所有普通法律,并须安居于普通法院的管辖权之治下。第三权胞参,宪法的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凡宪章所有规则,在英格兰中,不但不是训缺钱没起川刑体一个人权利的渊源,而且只是由法院规定与执行个人权利后所产生的效果。戴雪强调指出英宪的不成文特性足以保障英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完全依赖全国的普通法院尊奉在临法治,累积判例构筑成一个法治国家。深入一步,英宪只有依赖普通法律才能有效施行,而宪典仅与宪法相联结时才能发生效力,所以宪典也间接地依赖法律而存活。戴雪还在"法律主治"篇的篇首提出他的法治观后,接影院士演胡几行答县留仅着又研讨保障英格兰人基本权利的诸多制度,如人身自由所应有掉望探盟汽点兴们皇权利、议论自由所应有权利、公众集会所应有权利、戒严法、陆军、财政(国家吃且权面织预算)等。

后世影响

  《英宪精义》由于影响很大,因此而形成新的"牛津学派",反映了当时的西方法学已由分析法学派取代了自然法学派的主导地位。在此之前,就牛津大学而言,是古典自然法学派占核心地位。自法学家布莱克斯通首次担任该校普通法教授以来,后继者一直发扬其传统,将英国法学研究提高到新的层次。但到19世纪中期,情况变化了,分析法学迅速崛起。戴雪及时顺应这一潮流,并以《英宪精义》为代表,在英国取得了成功,在世界上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英宪精义》的内容极为丰富,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对英国宪法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证。

出版信息

  《英宪精义》一书,商务印书馆1935年1月将其列入《大学丛书》。该书英文版自1885年至1961年共重印了15次。1935年中译本入选《大学丛书》时已经再版第8次。现有中国法制出版社版、中华书局版等多个版本。

作者简介

  阿尔伯特·韦恩·戴雪(Albert Venn Dicey,1835-1922)毕业于牛津大学,1863年成为律师,1882年被任命为牛津大学英国法教授,晚年离开牛津进入新成立的伦敦经济学院。他最著名的著作是《英宪精义》(1885),阐述了英国宪政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对"巴力门主权"和"法治"进行了权威的解释,并首次提出英国宪法是"不成文法"的观点。他还著有《枢密院》(The Privy Council,1887)《论英国的法律与公共舆论之间的关系》(Lectures on the Relation BetweenLaw & Public Opinion in England,190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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