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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税通则

着有物浓日本国税通则》,聚谓赶试案冲群让自1962年4月颁布至2004年10月,被修来自订过56次;这部法律全文共分10章19款127条。

  • 中文名 《日本国税通则》
  • 内    容 纳税申报权;还付请求权
  • 构    成 10章19款127条
  • 时    期 1962年4月

简介

  ​日本有关纳税人权利的立法主要体现在《日本国税通则》中,虽然法律数量很少,来自但是其内容却比较完善。《日本国税通则》确定了如下几种纳理强额情包三量雨掉革税人权利:纳税申报权;还付请求权;纳期延长、延纳及缓纳权;要求保密权;更正请求权;拒绝权;诉360百科愿权;税收诉讼权等。

  新富特致送颁布的《国税通则法备都织因衡服院应易条》、《国税征收法》等法律法规,又兼容了英国、美国“判例法”的有关规定。法定国税系统由国税厅---国税局---赶带路对采搞农税务署组成,负责所得税、法人税、继承税、地价税、消费税、酒税、烟草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国税通则法》有西绝五大特点:一是国税优先,即纳税人有多项债务时,国税优先偿还弱北阶飞括玉胜帝置;二是连带纳税义务,即纳税人的继承者应同时继承其纳税义务;三是规定了对欠税者处分的权限范围;四是明确了对纳税人合战做布他破令待马量法权利的保障;五是明确了对连带纳税人的保障

内容目录

  第一章总则,包括通则、缴纳国税义务的承继、期间与期限、送达等四节;

  第二章国税缴纳义务的确定,包括通则、关于申报纳税方式的国税税额等的确定手续、关于依配赋课税方式的国税税额等的确定手续等三节;

团试  第三章国税的缴纳与征收,包括国税的缴纳、国税的征收、杂则等三节;

  第四章纳税的延期与担保,包括纳税的延期、担保等二节;

  第五章国税的退还与退绝绿的考还加算税;

  第六章附带税,包括延滞税与利息税、加算税等二节;

  第七章国税的更正、决定、征收、退还等的期间限制由苗果门田美粉李却错触,包括国税的更正包江督向和决定等的期间限制、国税征收权的消灭时效、退还金等的消灭时效等三节;

  第八银最州末述章不服审查与诉讼,包括不头报练断服审查、诉讼等二节;

  纸朝卷草第九章杂则;第十章附则。

外国日药范而校为朝州球城税法借鉴

1以征税行为为核心概念构建立法架构

  在确定立法来自结构的逻辑主线时,不少国家以征税行为为核心概念构筑立法框架,税法通360百科则是关于征税权运行的法律。例如,<德国税法通则>除了“第一章总则”是关于税法共同问题的规定,“第二章税收债法”是关于实体税收债务的规定外,“第三章一般程序规定”的结构为征税主体 —税收程序的一般规定(总则)—征料移施缺刑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喜斗外严减教陆蒸振定,以下各章则按照专门税收程序(核查与确定程序、检查程序、征收程序、执行程序)—救济程序(行政救济程序、司法救济程序)来安排。可以看出,《意保节面德国税法通则》采用了征税权自我规范的立思路,其法典呈线性结构。首先规定征税权行使主体,接着是关于税收程序的一般规定,然后是程序运行结果的征税行为自身的效力,并重轻通类政材感欢重点对各专门税收程序(特别税收程序)进行了规定,最后是税收救济程序,遵循了按照税法主体—征税行为—对征税行为晶列被依转亲的救济的大陆法系税法立法结构的一般模式。

2注意处理好实体与程序之间的逻辑关系

  各国税法通则中的程序性规定一直是立法的开因断杆源字余试重点,这不仅表现在以程序性规定为基本内容的国家(如日本),就是在实体内容占有较大比重的国家也是如此。对程序性内容的规定,其立深话候贵厂命纪次紧检法架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上述德国的一般程序规定与专门程序规定即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类型,即在总则中,不分征税行为的种类和程序的阶地及九补爱置办严育段,对各种类型税收程序的共同事项作统一、集中的规定,即关于税收程序的一般规定,如当事人、回避、证据、期限、期日、送达等;在分则中,对专门程序做出特别规定,如核定与确定程序、检查程序、征收程序、强制执行程序等。另一种是不区分总选聚固义等则与分则,而是根据征税行为的种类,规定相应的程序。如《日本国税通则法》即是这种类型,它除了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期间与期限、送达等很少的一般程序规定外,基本上是按照征四统久差除税行为的类型和税收程序的种类来架构法律内根景永足容的,其立法线索为:纳税义务的确定—国税的缴纳与坐击判族激控找面表立征收—纳税的延期与担保—国税布承甚诗作量的退还与退还加算金—附带税—国税的更正、决定、征收、团比回胶还然散退还的期间限制—不服例河无区济黄马财审查

  与诉讼。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立法者可以选择需要规范的征税行为种类,针对每一行为的特点,规定与之相应的程序,较为灵活,但是缺乏对共同问题的规定,指导性、体系性不强,也容易出现无展氢菜铁算善苦遗漏。

3采纳税收债务关系理论

  重视税收债法问题的规定。1919年的《德国税法通则》首次规定了税收债务的概念,自此税收债务关系理论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并为各国学者普遍接受。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为协调税法与私法秩序提供了理论基础,使税法可以借用私法的一般法律原理来改造和完善其制度。《德国税法通则》第二章、《韩国国税通则法》第三章等都对税收债法作了专门规定,并且在相关章节中规定了纳税担保、税收优先权、税收保全等税收之债实现中的问题,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税收债法制度体系。

  4.重视税收责任和税收救济的规定。各国都设专章对税收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税收法律责任做了规定,为制裁税收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基于税收争讼的特殊性,各国都根据本国司法体制,规定了各具特色的税收救济和处罚程序制度,以公正、有效地解决税收争讼,维护税法秩序。

  此外,绝大多数国家税法通则的立法规模都比较发达,内容涵盖税收领域的基本法律问题,条文数量一般在200条左右,并且每条的立法信息十分丰富。

特色

  日本实行分税制,国税系统由国税厅---国税局---税务署组成,负责所得税、法人税、继承税、地价税、消费税、酒税、烟草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日本国税征管的特点,大致可概括为“五化”:

征管法制化

  日本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既参照了德国、法国的“成文法”模式,就各税的征收管理颁布了《国税通则法》、《国税征收法》等法律法规,又兼容了英国、美国“判例法”的有关规定,使税收法律条文更加详尽周密。如《国税通则法》有五大特点:一是国税优先,即纳税人有多项债务时,国税优先偿还;二是连带纳税义务,即纳税人的继承者应同时继承其纳税义务;三是规定了对欠税者处分的权限范围;四是明确了对纳税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五是明确了对连带纳税人的保障。

管理制度化

  日本的申报纳税制度始于1947年,如今纳税申报制度已在日本普及。其核心---蓝色申报制度可根据纳税人守法纳税程度决定其能否享受某些税收优惠。即在税务署长认可的前提下,允许法人和自然人采用蓝色申报表实行申报。蓝色申报人有义务建立账簿,并保持连续纪录备查(1984年后,非蓝色申报人也有类似义务,但相对简单)。同时,蓝色申报人能够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允许事业专业者有较多的税前扣除等。对纳税问题有争议的,可直接向“国税不服审判所”提出不服申诉,而无须经过税务署;小规模企业主可获得包括配偶薪水在内的扣除;可加成计提折旧;可在税前补亏等等。蓝色申报制度的推行,赋予纳税人更多的正当程序权,增强了纳税人在守法上的自觉性,体现了征纳双方的合作与信赖。目前,在日本约有50%的纳税个人、90%的法人采用蓝色申报表。

检查高效化

  在日本,如果纳税人申报有误,税务机关可依法进行调查并对申报额予以更正。调查原则上是经过纳税人同意后进行的,即所谓的“任意调查”。与“任意调查”原则相对应的是“强制调查”,它的对象是故意偷税者。税务机关行使“强制调查”时,要比照刑事案件的搜查方式进行调查。日本从1986年开始配备特别国税监察官(特别国税查察官),他们被派往各税务署对该地区的税务、经济资料信息进行全面的收集,同时把握监察对象的情况等。一旦发现偷税嫌疑,立即进行秘密调查,确定偷税的规模和手段。然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向法院说明偷税嫌疑人的情况,取得调查批准书,据此进行强制调查。据统计,1989年至1993年间,日本法院处理的804件税务案件中,有803宗被判有罪。可见日本的税务监察工作是富有成效的。

处罚严格化

  日本对纳税人的税务违规行为有严厉的处罚和制裁标准。如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按应交税款的15%课以罚金;所得申报不实,按实际数与申报数之间的差额,处以10%--15%的罚金;纳税人采用欺诈手段偷税、骗税的,按应补税款处以35%的罚金。此外,还规定,对于不按规定期限保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后20日发出催缴通知单,缴款通知单发出10天后仍未缴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冻结其财产。日本的涉税经济案件分为偷税犯罪和秩序犯罪。对秩序犯罪者,一般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课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对偷税犯罪者,一般除以5年以下的徒刑或课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办税社会化

  一方面是大力推广税务代理制度。1951年,制订了现代的税务代理士法。截至1998年初,已有税理事会14所,税务理事支部500多个,从业人员接近70000人,比国税系统人员总数还多2万余人。另一方面,建立了“纳税储蓄组合”。1951年,日本民间成立了由个人或法人组织的“纳税储蓄组合”,组合成员将应交纳的税款,预先存入组合体内,并按高于银行的利率支付其利息。“纳税储蓄组合”的产生,不仅提高了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而且每当新的税收法规颁布时,还配合纳税机关进行纳税宣传,真正起到了协税、护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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