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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合贸易

明代外国来华进行朝贡贸易的一种称呼,也称"贡舶贸易"。明初实行海禁后,只允许外国与明朝廷进行有时间、地点规定的朝贡贸易。外国商船载贡品及各自方物土产来华,明朝廷收贡品、购方物后,以"国赐"形式回酬外商所需中国物品。各国贡期或3年,或5年。对日本则规定10年一贡(并且日本与朝鲜等国不同的是探请犯左但终孩题没有与明政府建立起真正的宗藩关系)。贡舶必须持有明廷事先所颁"勘合"(类似于执照签证)。

概要

航道

  明代外国来华进行朝贡贸易的一种称呼,也称“贡舶贸易”。明初实行海禁后,只允许外国与明朝廷进行有时间、地点规定的朝贡贸易。外国商船载贡品及各自方物土产来华,明朝廷收贡品、购方物后,以“国来自赐”形式回酬外商所需中国物品。各国贡期或3年,或5年。对日本则规定10年一贡。贡舶必须持有360百科明廷事先所颁“勘合”(执照签证)。

  明勘合贸易使明海禁后还有官方主持的海外贸易窗口可以维持,但这种贸易冲的步学体现了典型的中国在海外贸易中的管理模式,么宣专种即编切千钢章密阻碍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商品交流的扩大和国内工商业的发展。

  由于从事海上贸易获利甚巨,仅允许勘合贸易的做法刺激了民间走私和海盗活动,甚至成了“倭患”加剧的部分原因。在朝内外越来越大的反对压力下,明中期取消海禁,此后私人海呢孔象斤路地电外贸易一度成为主流。

简介

  足利义满统一日本志史单后,为满足日商恢许解复对明贸易要求和日本上层减洋阶级对明代商品嗜爱,同时为利用对明贸易充实幕府财政,政治上借助明帝国的声势巩固将军地位,决心恢复对明邦交。妈朝鲁范范矛变于是下令九州探题取缔倭寇,并于应永8年(公元1401年)5月以博多商人肥宫及僧人祖阿为使臣赴南京,致书惠帝,表明恢复邦交意愿。应永11华(明永乐2年,公元1404年),明成祖允许日本以朝贡形式同明贸易,并为防止倭寇温水摸鱼,规定“勘合之制”也就是所谓《永乐勘合贸易条约》。以朝贡形式进行的勘合贸易对日方非常有利。明政府对此种贸易不只减免关税,且承担“日本国”使节及其众多随员(实际是商人)在明期间全部食宿费用,尔安资燃少发给衣服,免费供应他们归途一个月顺速运切只社已理州还的海上旅程用粮。部分贸易品是以足利将军向明帝贡献方物、明帝回赠“颁赐物”的方式进行交易的,一般说来,回赠品的价值大大超过贡献方物的价值。绝大部分贸易品交易采取明政府给价和自由交易方式。 坐传货因每破首河足利义满对自己一手创立起来的日明贸易很觉满意,凡明使到日,他总是衡读湖工图去兵库迎接。

  应永15年(公元1408年)义满死,其子义持继任将军后,立即清费冷改变对明的外交贸易政策,中断日明关系。此后倭实道支概洲修丰信寇劫掠明沿海的活动又继尽换迅银猖獗。一直到义教恢复日明关系的19年问,倭寇侵扰达17次之多。正长元年(公元1428年)义持死,四步新任将军义教决心恢复日明邦交,永享4年(公元1432年)任命入日明僧龙室道渊为正使,携带国书赴明。次年(公元1433年)5月卫龙良伤也宣龙室到北京,向宣宗献方物和国书,在北京签订《宣德贸易条约》,以代替《永乐条觉村约》条约规定10年一贡,贡船不超过3艘,人员不超过300,刀剑不超过3000。同时以宣德勘合代替永乐勘合。此后日明贸易正常进行,至天文16年(公元1547年),日本派出贸易团11次,时间持续百年以上。

  日本的输出品为刀剑、硫黄、铜、扇、苏方木、屏风、漆器工艺品、砚。输入品为生丝、布、药材、砂糖、瓷器、书籍、字画、铜器、漆器、金缕、府香、铜钱等。日本对明的贸易利益很大,如刀每把在日本值800至1000文,明政府给价乎均2000文,获利1倍以上。 公元1404年至公元1547年问,日本派出勘合船队共17次,仅在公元1432年至公元1547年问的11次勘合贸易中,输出刀20万把,换回铜钱40万贯。输入品中仅生丝一种可获4。5倍至20倍之利。日明贸易最初由幕府经营,后来转归守护大名,15世纪60年 代后,为大内氏及与之结合的博多商人、细川氏及与之结合的讶市 商人所掌握。至16世纪30年代又完全为大内氏所垄断。

基本概况

  明日两国一衣带水,往来以船。日本幕府对明贸易所用之船称遣明船,因为贸易是采取进贡形来自式,又叫做进贡贸易,特别是日船入港需要持有明政府发给的勘合作为护照,所又叫做勘合贸易,而船则叫做勘合360百科贸易船。

  勘合贸易所载货物大致为以下几类

  (一)以幕府将军亦即日本国王的名义,向明政府的进贡物,这是两国官方贸易商品:

  (二)附载物:其中分将军附载物、各大武士、守护项福轮动陆紧大名、大寺院等附载物、商人和水手附载物。附载物的一部分,如将军、各大武士、守护大名、大寺院等的商品,以及大商人中的一部分商品和进贡商品一道运到北京贸易。其余商品在宁波市场或杭州市场出售,有时也在去北京的途中贸易。

  勘合贸易船苗角据斯老的组织形式与以前天龙寺船无胞深本质上的区别,但其组织者不同。按组织察命显染者的变化情况,勘合贸易船可分为字率施光小总吸模治力二期。第一期主要是义满、牛果仍肉注洋烟京述打林义教将军时期,组织入学况损者主要是幕府将军,其他大武士、守护大名和商人,都按幕府的要求组织起来,由幕府任命的贸易正使率领,赴明贸易。第二期的组织者发生变化,将军的控制能力与财礼逐渐减弱,幕府将军只能作为伙伴的身份出现。到第二期的中、末期,幕府连伙伴的身份也没有了,只是由各地大名名义上捎带将军的进贡品和剧读些诗极这观重附载物,回国时,带运明朝政府的赠品和将军的附载物。

开效岩歌晶声远肥  船只是组织者在组织勘合贸易时的第一件大事。在前述的第一期时,大体由组织者筹款现造。第二期以后,在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的基础上,各大武士大商人,尤其是西部的,都备有现成的远洋航船,因而出现了租赁船。

大船

商船

  丰前门司的和泉丸,载重二千五百斛(计量单位,古代民聚育蛋声故决使渐血为十斗一斛,南宋后改为五斗);寺丸,载重一千八百但亮修大认收父;宫丸,载重一千二百斛研又司状述距磁;周防富田的弥增丸,载重一千斛;上关的药师丸,载重五百斛;深沟的熊野丸,载重六百最训语头弦斛等等。

  这些属于西部门司、富田、上关、深沟等港口船主的船,平时州院在国内租给各大武士守护大名,运送货物乃赋粮。在组织勘合贸易时,组织者与船主协座几烈商,出家租凭。

  据日本永享四年(公元1432年)寺院十三家联合租赁八幡丸时,在合股经营的协议书上标明:租凭费三百贯文、船舶及用具修理费三百贯文(出国前和回国后的修缮费)、原船舶头(船长)、协船头(大副)、知库、重付、柁工、水手——统称船方,在租赁期间的生活费及工资,由租凭者付给。船方大体证压雨间什判上约四十人,每人工资十贯文话差互集开计四百贯。此外,全船人员的食用粮米、水、菜、医药以及其他杂用,共需五百贯。以上各项合计需费一千五百贯,组织者必须事先筹措这笔经费,才能组成一条勘合贸易船。当然,这笔经费还要视船的大小而增减。

  组织者筹措这笔经费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榨取自本领地的农民,其二,索取自参加勘合贸易的商人。例如,日本明应八年(公元1499年)组织者规定:乘船商人每人交乘赁费二贯文,带一驮(注2)货物交十二贯文,带十驮以上者可免交乘赁费,同时可再带船员一名,带二十驮者可带二名。这些收入用于赁船、修船、采购赴明货物以及为申请勘合而赠送的礼品等。

  除此之外,乘船商人自明贸易归来之后,组织者还要按其所得值十抽一,征收抽粉钱。因此,商人及其所带货物的多寡,就成为组织者极为关心的事情了。往往在组织勘合贸易船时,组织者到博多等处招揽商人参加。这样商人逐渐地就成为了勘合贸易的核心,组织者为适应这样的状况,就随之逐渐改变了经营方式,由原来的抽分制演变为承包制。原来意义上的组织者在取得勘合后,不再亲自去进行上述各方面的组织工作,而是将勘合以一定的金额承包给大商人,主要是界町的大商人们。例如文明十五年(公元1483年)幕府的二条勘合贸易船就以每条四千贯文的价格承包给界的商人。这等于是商人们事先预付了十一的抽分税,以后的亏赚就与组织者无关了。这种承包制在细川氏的势力范围内较为流行,在大内的势力范围内,仍然是以征收抽分税为主。

乘员结构

  大致上分为下列三个部分。

  官方人员:正使、副使、纲司、居座、士官、从僧、通事、总船头,分乘各号船,平均每船约为六、七人,而正使所在的一号船约为十五人。这些人由幕府、大武士、大寺院等派出,而充任正使者,几乎都是京都五山各大寺的名僧。正使由将军任命,持国书、别幅、贡物明细单,乘一号船。至明后,统率全体成员作为日本国王(将军)的代表,在奉天殿陛见明帝,呈表文,进贡品,参与商品的议价、组织贸易以及与明政府交涉等活动。正使以下管理准许携带仆人一到十人。一号船官吏多,仆人多,大体在六十人左右,二、三号船将减少半数。此外都是招揽来的商人,约在三十到五十人左右,其余均为“船方”。这样每条船平均在百人上下,一号船通常为大船,可乘坐一百八十到二百人。

僧人

  居座(僧人)和士官(俗人)是勘合贸易船的实际管理者。按规定每船二人,但他们大多是大武士的代表或家臣,该船合股的大武士多,这类官吏就多。多于规定名额的叫做“外官”。这些人可以招揽商人并从商人的交易额中提取分成。

  从僧,是跟随正使的僧人,但不是仆从关系,他们大多代表正使办理事务,类似秘书的职务,有时与正使为师生关系。因此地位较高。成化十九年(公元1483年)正使子朔周韦圆寂后,就是其弟子从僧圭莆周章代理正使归国。

  通事,各船二名,大多为加入日本籍的汉族人,他们由幕府支给薪俸,充作翻译。例如曲祥,原为明永平人,十四岁其父为金山百户,后被倭寇掠去日本,出卖为奴。偶因机遇被义满将军召去当翻译,更名元贵,取妻生子。宣德年间随勘合贸易船来明,上表陈情,回金山探母。宣宗曾手谕义满,令善视之。后又入明,得宣宗诏许,归里养母。

  客商和从商人。客商又叫客人众。他们是勘合贸易的组织者、官吏招揽来参加勘合贸易的商人,在勘合中记载他们的人数和货物,具有正式贸易团员的身份。他们每人可以招揽二名商人,叫从商人。从商人的货物算在客商股份内,给客商以十一抽分。从商人教多,一些关原的仆从可以由从商人充当,船头可以招揽从商人或以从商人担任船方各种职务。从商人和客商越多,则该船关原和回国后征收的十一税就越多。从这一结构可以了解勘合贸易的实际内容。

  最后,是勘合贸易中进贡货物的筹措。向明帝进贡的货物,最初大部分是从将军府库藏中拨出,一部分特产如硫磺、铜等,由拥有该特产的大武士守护大名等提供,而且大体上是无偿提供。后来将军经济势力削弱筹措不出,便由各大武士提供。如应仁二年(公元1468年)的进贡中,土歧氏提供铠一领,三宝院提供三对屏风,斯波、细川、山名等各提供马一匹。玛瑙由五山各寺提供十二快,加贺守护提供五块。硫磺由大友氏和岛津共提供四万斤,一万斤为贡品,三万斤为给价贸易品。这些货物都装在一号船内。后期,幕府无力经营勘合贸易船时,那一家经营一号船,他就要负责经营进贡品。将军的附载品给价贸易品也大体上如上所述。但后期将军无权时,有的大名就不愿意提供了。

规定及活动

  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明朝政府于明州、泉州、广州设市泊司,其中浙江市泊司是专为了管理日本进贡贸易而设的机构。这机构曾一度撤消,永乐初重新恢复,名叫市泊司提举司,隶属布政司。司置提举一员,从五品,副提举二员,从六品,吏目一员,从九品,主持进攻贸易事宜。后来太监成为这个司主宰者。浙江市泊提举司设在宁波,接待安置外国进贡使者的驿馆安远驿在其附近。日本贸易使团进出港口,都在这里食宿。

  日本勘合贸易船到达定海时,由定海巡检司派船检验政见,如无国书则不准许入港。明以前并不如此,自明、日永乐年间建立外交勘合贸易关系后,方形成这种进港手续。因为明初倭寇严重时,“九州海滨以贼为业者五船十船,号日本使而入大明,剽掠沿海郡县。是以不持日本书(指国书)及勘合者,则坚防不入。此彼方(指明朝)防贼,此方(日本)禁贼之计也。”定海巡检司的检查手续相当烦琐,以景泰四年(公元1453年)东洋允澎所率日本勘合贸易船为例:

  四月六日船至普陀山,七日明船来问,使臣、通事姓名、贡物、驾船人数、起程日期,呈报宁波市泊司。市泊司再派船询问,哪一代国王(既将军)差遣,持哪一年勘合,有无国书,船来几只?进贡何种方物,正副使臣、居座、士官、从僧等姓名,商人若干,水夫从人若干,进贡的刀、枪、铠甲若干,马匹若干,后面是否有迟到船只、船名号等。问明之后,按勘合底薄验证比对后,方准驶入宁波港。十日,浙东沿海将军刘万户率彩船百只来迎,赠送礼物。马大人赠饮水一船,马大人赠酒一樽。十二日,船至沈家门,牛大人、马大人、刘氏、王氏等诸官人乘画船五十余只,吹号角打鼓绕船一周,表示欢迎。

  日本使团离船登岸后,由提举司官员引导至安远驿嘉宾馆休息。安字一号房住正使、二号房住纲司、居座,以下官员依次居之。其余客商、船方等人就近寻找住处拨给粮食、菜金食宿。

  接着提举司官员按勘合所填贡品、货物、武器等逐一检查后,收藏于提举司东库。

  最后,提举司逐级上报明政府,等候批准进京人员及时间。进京人员初期大约在三百至三百五十人,弘治年间因发生使团人员持刀杀人事件,被限定在五十人之内。

  在等待礼部进京通知来到之前,提举司设宴招待使团两次。礼部批准进京的回复到达后,立即按规定人员进京。进贡方物中的马匹、金银器皿、珍宝之类的贵重品,装车运送至京。苏木、胡椒、硫磺、铜等大宗货物,造册呈报后,运送至南京库内。此外,一部分附载物品也随车运至北京贸易,其余留在宁波等地贸易。通常由宁波府官、千户、百户、市泊司通事等组成护送团同路护送。从四明驿乘船,自钱塘江入杭州,经运河北上。沿途由各驿站供应粮、菜、役夫、车、船、驴、马等脚力和工具。大约需四、五十日方能抵达北京。

  到北京后住进会同馆,设宴招待,在奉天殿朝见天子,如贡马时,天子在奉天门参观贡马,然后赠宴。会同馆住有各国进贡使者,往往互相拜访。据《允澎入唐记》记载,曾有南蛮、爪哇等国白余人和日本使团通信联系。在奉天们献贡物时,有许多外国使者列席参观。时值冬季,明政府自正使以下各赠冬衣一套。元旦,至奉天殿参加朝贺。一应理解过去后,日使便在礼部商谈贡物给价和贸易问题。议价交涉,有时需要经过几次反复才能安下来。贡物给价确定后,就开始进行附载物的贸易和购买货物。贸易完毕即行起程,按原路返回宁波。日本贸易使团在北京购买货物,有时是很多的。东洋允澎贸易使团进京时使用七十五辆车装云货物和附载商品。离京时装运回赠礼品和购买的货物,不算驴,马驮子,仅车已达一百二十辆。可见,贸易使团的交易额是很大的。在回宁波的路上,还可随时进行交易。东洋允澎一行在苏州至杭州里中收袁太监三万贯,在杭州受阮太监三万贯,从杭州至宁波时又收价款三万贯。

  日本贸易使团至宁波后,提举司再次举行宴会招待,稍事休息,市泊司便拨下足够海上航行三十日的“关米”,穗即上船。

  日本贸易使团自入宁波起至回国时止,不仅口粮、菜金等,而且进攻方物往返一应脚力,全由明政府供应,甚至回国途中的口粮也给予拨给。明政府不时的馈赠还不算入其中。算总起来,只日常生活供应这一项,按三百人计(其中六十名官员),每月约为三百八十余贯,每次贸易往返以平均一年计,明政府约支出生活费用五千余贯,相当于日本筹措一次三只勘合贸易船的全部费用。

  明政府对日本勘合贸易使团的款待如此慷慨、周到,作为该使团成员曾两次入明的楠叶西忍入道,慨叹地说,明朝真乃“罕有之善政国也”。

北京的贸易

  会同馆是明政府接待外国进贡使、贸易使进京朝见皇帝的食宿地方,同样,外国使团不得任意出入和去市场自由卑易。会同馆内设有市医,和交易规定。外国商人必须按规定在会同馆内交易。据《大明会典》规定:

  (一)外国进贡贸易使团进京后,在会同馆内贸易五天。

  (二)由各铺牙行入馆同外商两平交易,钱物两清不准赊欠。如故意拖欠致使外商不得起程者问罪,于馆枷号一月。

  (三)不得私自交易。如外商违犯,私入民家交易者,货物没收入官。

  (四)不准违犯规定的外商入京。(五)会同馆外四周军民不准代替外夷收买货物,违者枷一月,充军边疆。

  据此规定,日本贸易使团进入会同馆后,按规定在馆内互市五天。但是,为便于外国贡使观光京城市容,会同馆每隔五天开放一天。为了防止外商乘机在会同馆外交易,才设有前述第三点的规定。尽管规定较严,但日商仍可利用明代南北物价的差别,进行投机赚取巨利。例如景泰时期,北京银价一贯铜钱一两,南京对卖二贯,在宁波可卖三贯。(注24)因此,日使团大会在北京收买银子,到南方出卖可获三倍之利,再以此钱买丝回国,又可赚几倍之利。丝是日本自明进口的大宗货物。在日本一斤丝,价五贯文,钢一驮(产铜地方)十贯文,一驮铜可换丝二斤。但一驮铜在明朝可换丝八至十斤,按日本丝价换算可卖四十至五十贯,即获四至五倍之利。如果用金购买,也同样赚利;日本金十两价值三十贯文,只买丝六斤,在明可换丝二十四斤至三十斤,按日本价格换算,可卖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贯,同样是四至五倍的巨利。这样,日商在北京买银卖铜,在南方买丝,贩运回国,大赚其利。因此,有二次入明经验的掳叶西忍后来回忆说:“唐(指明)船之利,莫过生丝”。(注25)这种情况,是日使团所有成员都希望到北京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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