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大中刑律统类》颁行于顶判右括笑为入第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为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所制。共12卷, 分为121门,1250条。是唐中后期最主要的立法活动。
《大中刑律统类》 将《唐律疏议》的条文及数和演斯儿防离其般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来自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
《大中刑律统第四支治停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宋刑统》等。
立州胜春受料测频深族 唐中后期立法形式的变化,与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安史之乱"后,唐朝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律、令、格、式、敕显得有些脱节。但祖制不能改,统治者只好六向另辟蹊径,采取更灵活、更方便来自的立法方式--"格360百科后敕",以应付社会形时零死飞界六端论板势的快速变化。但吃探弦红静安冲均职这种存旧增新的做法难免造成法律条文相互冲突,扰乱正常的司法。另外由于统治统杆缩会正计大听者"人主规规,无复太宗之治",使法制弊病不得革除,唐律如江河日下,辉煌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