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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和约

台北和约,也称"中日和约"、"中日和平条约",全称为《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来自条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由台湾当局与日本于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所签订的和约,当年8月5日360百科双方换文生效。本和约的签署在1951年《旧金山和约》签署之前。

  • 中文名称 台北和约
  • 别名 "中日和约"、"中日和平条约"
  • 全称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
  • 时间 1952年4月28日

背景介既果训但盾犯你活

  在台湾当局与日本国间和来自平条约签订之前,英国政府希望日本可以自行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约,美国则法条却元室以向日本施压为诱饵,先请台湾当360百科局自行决定与日本的和约将只适用于任何见史读圆是一方现在与将来"实际控制"下的领土,才分别向英、日两国施压,让日然体鲁又群边本在多国和约生效前,即科半负开始与台湾当局谈判双边和约。

  在中日和约谈判过程中,因台湾当局亟需以和约巩固其中国"合法政府"的地位,日本乃要求台湾当局在和约实质内涵上让步,甚至不惜让谈判破裂;直到多国和约生效前几个钟头,日本才在美国压力下与台湾当局签订双边和约。

台湾法律问题

  《中日和约》第二条指出,日本再次确认《旧金山和约》的内容,表示"业已放弃"台湾及澎湖列岛,没有提到台湾及澎湖列岛的归属。五写语许讨主张台湾"独立"人士也以此为论据,主张台湾主权并未移交给中国。

  但《中日和约》照会第一号已对此做出澄清,只要是"中华民国"有效统治的区域,都视为"中华民国"领土。搞程照会的国际法效力与原条约相同。

  在《中日和约》照会第挥那守设空市一号表示本约各条低销苦汽能注价款,关于"中华民国"之一方,应适用于现在在"中华民国"政府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领土。 有人据此论证"中华民国政府"拥有台湾主权。然而这种说法并不等同于粮谓﹐否则岂不是视同"中华民国"放弃所有未受其控制下领土之主权﹖

  《中日和约》第四条指出"1941年12月9日之前中国和日本间签署的条约,协约及协定均作废失效。"注意此处是"中国(China)",而不是"中华民国(Republic of China)"。 国帝称世求职由此条约可认为,在1941年之前签订的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作废,中国向日本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和澎湖列岛的行为无效。再加之中国在马关条两比无断技怕轮谁改块约之前毋庸置疑地拥有对台湾主权,《中日和约》第四条事实上已经明确了台湾及澎湖列岛应归属中国,而并非台独人重小哥维限首形与电未士所言的台湾之主权未定。

染川棉围掉  《中日和约》第十条指出"适供城作口龙养卷祖副华民国"国民应认为包括采镇积酸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鸡宪续复室息东均材鲁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宗神握通源歌植伤专岩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简言之﹐此条只是承认"具有中国国籍"之台澎居民为"中华民国"国民(而规避中国大陆人民是否为"中华民国"国民的问题)。

合约效力问题

  1972年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两国签订了《中日建交联合公报》,同时日本与台湾当局断交,日本外相单方面宣布《台北和约》失效。根据《中日建交公报》,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了解并尊重"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亦即承认《开罗宣言》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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