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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

是指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

  • 中文名称 信用合作社
  • 类型1 农村信用社
  • 类型2 城市信用社

来自本简介

  ​简称信用社。是指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

  其基本的经营目标是以简便的手续和较低360百科的利率,向社员提供信贷服务,帮助经济力量薄弱的个人解决资金困难,以免遭高利贷盘剥。

早期江苏信用合作社存单

  他是劳动人民或居民联合起来经营信贷业务的组织,通过储蓄、设志养高直回线亲借贷调剂资金,解决社员生活和生产上的困难。

  农信社体制是倒隶属关系,就是乡村成立信用社,然后乡级投资成立县级信用社,这样往上走,由于股东非常弱小,他是民营企业,他现在是一直从解放以后到现在都是国家在管理干部,因为他是民有国营企业。

  信用社与社良老错极团会共存.信用社改革由省政府管理,它和政府一起为社会的发展发挥它的职能作用.现在农村的经济主要是靠信用社的支持,长久的合作关系,信用社占天时、地利、人和。血浓衡架胶玉吃月究于水,外资银行不可能在农村这片土地上发展。

  现代信用合作社的原则:

  (1)入社和退社实行自愿原则敌乱其国利地来秋;

  (2)每个社员院为复早根相不武都应提供一定限额的股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位社员只有一票投票权;

 剂川左销按画脸假不图电 (4)信用合作社的盈利主要用来增进社员福利。

  制定这些原则的意义在于保证了信用合作社不会成为被少数人所控制、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企业,并使已等巴验除其与股份银行区别开来。

  成员交纳的股金和会员与非会员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要。起初,信用合作社主要发放短期生产贷款和消费贷款。现在,一些资金充裕的信用社已开始为解决生产鸡妒供个频著女拉显宁设备更新、改进技术等提穿吃变坐浓供中、长期贷款,并逐步采取了以不动产或有价证券为担保的抵押贷款方式。

  资金用途:

  1)对会员提供短期贷款;

  2)提供消费个投脱句伯信贷;

  3)提供票据牛二参续盾机拉井贴现;

  4)还有部分用于证券投资。

  5)其他业务:收受有价证券转入款,支付利息和红利分配,代理制定公司业务,保护性寄存业务。

  按照地域不同,可分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

  (1)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或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简称"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业务范围:在创办初期,社员都是农民,合作社的规模较小,社员贷款被严格地用于农业生产。信用合作社的成员由原来主要是农民,逐渐扩大到兼业农民、农村的小工商业者、农场的工人和职员;在信用合作社以下还没有若干分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原来主要办理种植业的短期生产贷款,发展到综合办理农林牧副渔和农村工商业及社员消费性的短期贷款。资金充裕的信用社,还对农业生产设备、中小工商业提供中、长期贷款,并逐步采取了抵押贷款方式,以不动产或有价证券担保。

  我国的农村信结什贵济边乙八指用合作社始建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当时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在于抵制地主、商人的高利贷剥削。不断发展的根据地和解放区的中国农村突按硫环顺类信用合作社,对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打击高利贷,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支援革命战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新中国建立以后,与农业生产的集体化和配合,农村信用社得到进一步发展。1996年,我国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重点在于规范农村信用社。明确农村信用社主要由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信用社职工入股,实行民主管理,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坚持主要为社员服务的方针。

  (2)城市信用社

  城市信用社是城市居民集资建立的合作金融组织斤曾球贵

  旨在为城市小集体经济组织群则品吗乎妒可全压热和个体工商户服务,通过信贷活动帮助他们解决资金困难,促进生产发展。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经营,由社员进行民主管理,盈利归集体所有,并按股金分红。

  城市信用社经营的业务一般有:吸收单位和个人的存款;对经营企业发放短期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办理同城及部分异地的结算业务;信息和咨询服务;代办企业保险业务等。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处境和定位存在模糊和尴尬的一面。

  对农村中的集体经济采取合作组织形式,在我国很早就实行了。20世纪50年代,我国在对集体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就掀起了农村合作化运动,但对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一直没有确切的规定,对合作组织中的一些特殊组织,如从事金融活动的信用合作社,则更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

  1954年的《宪法》规定:"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1982年的《宪法》中对合作经济也作了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8条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宪法》第8条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从上述文字的表述中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将"合作经济"视为"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表示形式之一,"合作经济"就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形式的组成部分,发展"合作经济"是符合宪法规定的。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根据《宪法》明确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合作经济组织的概念。《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1993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对农村中的合作经济组织也有详细规定。《农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与此同时,《农业法》第11条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是法律许可的,也是符合宪法规定的。但上述法律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一是没有说清楚什么样的组织才是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三是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怎样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对农村中专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特殊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则根本没有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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